- 2013-12-26 10:08
- 作者:王建秀
- 来源:健康界
今天,急诊科女超人于莺在在微博上发起了“医疗行业到底是不是服务行业”的讨论。在她看来,医疗行业是服务行业,还得是特殊的服务行业,提供技术、人文、伦理服务。因此患者的感受和同行的评价是检验的硬指标。
【支持者】
@a_frances:赞同博主观点。我也认为是,而且是非常非常特殊的服务行业。好的医生,不仅医疗病患的身体,还会安抚他们的心灵,支撑他们的精神。至于检验的标准,是口碑吧。开饭店的,得由食客评定;做裁缝的,得由顾客肯定;做老师的,逢年过节来请安的学生是最好的说明;做医生的,当然是病人来打分啦。
【反对者】
wuhuangiggs:个人认为不是!因为你可以在超市随意挑选自己想要的日用品,你到医院随便挑药,总不可能吧?况且超市售货员接受的什么教育,医生要学多少年才能有资格证啊!
【谏言者】
@梦里轻舟: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医疗服务”归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第八大类“健康与社会服务”中,包括“医院服务”等四小类,这说明在WTO框架内,国际社会认为医疗属于服务业早已是共识。认为医疗不属于服务业的观点没有依据。
“医疗行业到底是不是服务行业”的讨论由来已久。事实上,今天《深圳特区报》就此问题也进行了探讨。有人认为,医疗行业就是地地道道的服务行业,应该纳入消费者法,接受法律监管。
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保护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医疗服务属公益事业,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患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消费关系。如果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势必会把医患矛盾推到风口浪尖上。
全文报道如下: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应纳入本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列席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医疗服务不应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保护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医疗服务属公益事业,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患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消费关系。如果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势必会把医患矛盾推到风口浪尖上。
对医疗服务不受消法保护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部门利益色彩。
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患者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显然是一种消费行为,这毋庸置疑。诚然,医疗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福利色彩,但不能以公益福利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而医疗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
有观点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诚然,医疗服务直接面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任何失误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可能比产品质量或其它服务问题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但必须看到,医务工作者存在着职业风险,而患者也是这种风险的承担者,因为医生失职造成的后果完全体现在患者身上。只强调医生的风险而不考虑患者生命健康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
消法调整医患纠纷,并不是毫无原则地袒护消费者一方。针对医疗服务问题,还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操作规范等,均可以作为严格界定医生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的法定依据。
有人担心,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会引发医务工作者的消极诊疗行为。从短期来看,不能排除这种现象;但从长远上看,单纯靠消极诊疗规避医疗风险,而不从提高对患者的责任心和医术方面解决问题,这样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迟早要被医疗市场竞争所淘汰。
因争议不断,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步伐缓慢而坎坷。时至今日,全国只有极少数省份将医疗纠纷纳入了《消法》调整范畴,大多数都在观望或正处于讨论中。此次修法,希望最高立法机关能多听听包括广大患者、消协、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的声音,必要时举行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研讨论证会,以作出符合实际的立法决策,千万不能让单方面的一种声音甚至是部门利益蒙蔽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