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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避免对患者不必要的放射诊疗
  • 2013-10-11 14:03
  • 作者:佚名
  • 来源:法制晚报

日前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受检者或者其他人员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放射源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涵盖了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发现设施、设备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或者故意破坏辐射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同时《条例》也明确并细化了环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晓一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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