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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乡村医疗废物处理细则
  • 2013-09-12 09:37
  • 作者:莫雪
  • 来源:健康报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菌、病毒、放射性物质以及较多的化学毒物,对医疗废物处理不当,会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大多数农村的医疗废物直接被丢弃在街道上,更需要引起重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下发广西乡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疗废物的处置,要求乡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细则明确了乡村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各县卫生局负有组织管理职责;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乡镇卫生院还负有指导和督促本乡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职责。

细则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都做了相应的要求。如,医疗废物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除经批准,医疗废物都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但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此外,还须向环保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批并向相应上级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及有关部门要对实施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永燕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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