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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启动22个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 2013-09-11 15:04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金奉乾 熊园) 昨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通知,将在我省永登县、秦安县等22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将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查检验价格;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诊查费、会诊费各项目价格,原则上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调整幅度调整;长期门诊(便民门诊)病人诊查费减半收费。

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查检验价格

意见提出,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做到“四同步”,即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同步;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同步;与调整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提高医保支付水平同步;与增加财政投入同步。药品加成政策取消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要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查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县级公立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患者增加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费用增长得到控制。

长期门诊病人诊查费减半收费

意见指出,原则在国家确定的我省永登县、秦安县等22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未进入试点县名单,但已开展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市级公立医院,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试点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须按进价“零差率”销售。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包括:

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诊查费、会诊费各项目价格,原则上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调整幅度调整;长期门诊(便民门诊)病人诊查费减半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护理费、临床诊疗类的手术治疗各项目价格,原则上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2%的调整幅度调整;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中的治疗类各项目价格,原则上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调整幅度适当调整。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床位费各项目价格,各地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调幅度不超过8%;

上述调整范围内的现行医疗服务各项目价格说明中的加收内容价格不得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注射费(包括静脉输液费)不调整。

严禁医院贷款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另外,意见还要求对县级(含部分市级试点医院)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集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各试点县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必须详实,调整诊查费、会诊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均应按附件2要求填报试点县医院财务数据,并列明具体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幅度。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原则上不迟于10月底前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晓一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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