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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改办主任解读基层新政:鼓励县乡村一体化
  • 2013-07-16 09:57
  • 作者:周然
  • 来源:人民网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18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那么,安徽省为何推出新的基层医改《意见》?这18条新政策新在哪?近日,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专访了安徽省发改委主任、省医改办主任张韶春。

记者:安徽基层医改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也是全国基层医改政策体系较全、实施效果较好的省份。2011年,安徽省已率先出台了“巩固完善30条政策”,对基层医改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此次为什么又出台新的《意见》呢?

张韶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启动以来,在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安徽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特别是基层医改中,安徽探索了一条通过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成功路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起了新的体制机制,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家相关部委的肯定。2011年,为了巩固医改成果,安徽印发皖政办[2011]61号文件,出台了“巩固完善30条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确保了新体制机制的顺利运行。但通过督查、调研,我们也发现少数地区在执行61号文件过程中对政策理解不一致、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机制的建立。今年5月,刘延东副总理视察安徽,要求安徽省“继续做好医改排头兵”。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主持下,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和建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意见》围绕着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对事关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等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意见》将促进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

构建“维护公益性”的长效机制

记者:《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核心目标是什么?

张韶春:《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绩效考核、村医保障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组织领导6个部分提出了18条政策,主要内容分别是:进一步落实运行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运行;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村医保障政策,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监管,促进基层合理用药;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意见》的核心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保障人民群众更广泛持久地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

记者:此次印发的《意见》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构建“维护公益性”的长效机制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张韶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既是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成功的标志之一。2011年,巩固完善基层医改“30条”政策明确提出“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核定后纳入年度预算,这一政策从根本上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奠定了维护公益性的基础。

为了实现保运转之后的促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财政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运行,真正建立起了维护公益性的长效机制。

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记者:我们知道,安徽省基层医改一直十分重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皖政[2010]66号、“巩固完善30条政策”都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进行了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在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面有哪些创新和突破?

张韶春:再好的医改政策都要通过医务人员这个重要环节,群众才能享受到改革成果。如果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会直接影响改革成效,也无法建立长效机制。安徽省基层医改后,少数地区确实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骨干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巩固完善30条政策”中也就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明确。从近两年政策执行情况看,我们认为还应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两级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增加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等,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一般不低于60%。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有利于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收入差距,解决骨干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记者:《意见》对村医的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村医的收入有哪些渠道?

张韶春:在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村医最贴近、最熟悉群众,群众到村卫生室就医最方便、最快捷,我们常常将村医形象地称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稳定村医队伍、筑牢服务“网底”才能确保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稳定。

基层医改以来,安徽省一直十分重视村卫生室和村医队伍建设。“巩固完善30条政策”中对村医的补偿、准入、退出、养老等方面政策进行了明确,《意见》延续和完善了这些政策,并对村医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提高。调整后,村医收入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自2013年起,按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12元)和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补助村卫生室,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偿;二是药品“零差率”补偿,省财政对村卫生室实行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各市、县(市、区)可增加补助;三是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医保报销部分5元,医保按户籍人口人均1.5-2次进行总额控制。按照每名村医服务1000人口、服务人员年均诊疗1.5次计算,村医实际收入可达到2.6万元左右,村医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

记者:村医的这些补助如何保证及时发放到他们手中呢?

张韶春:为了确保村医的补助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村医手中,《意见》对经费拨付办法进行了规范,由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下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账户,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及一般诊疗费医保付费都打卡发放到各村卫生室账户,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村医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意见》目标明确,县级财政按每年不低于3600元的标准补助村卫生室,用于支付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进一步降低村卫生室运行成本。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首次提出了鼓励“院办院管”村卫生室,积极探索县级医院将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张韶春:鼓励“院办院管”和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意见》的重要探索之一。

促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是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院办院管”,有利于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强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的分工协作,探索将乡镇卫生院纳入县级医院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县内优质医疗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逐步解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记者:从您介绍的情况看,《意见》的确是个好政策,那么如何保证这个好政策落实到位呢?

张韶春:为了保证政策落到实处,《意见》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各地加强领导,明确责任,2013年底前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二是要求相关单位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确保任务落实;三是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同时为了方便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解答政策疑问,省医改领导小组在省卫生厅设立医改服务热线(12320)为广大群众解疑答惑,也欢迎广大群众通过服务热线表达意见和建议、举报医改中不良行为,参与到安徽省的基层医改中来。

【责任编辑:永燕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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