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06-09 09:22
- 作者:李晓平
- 来源:厦门日报
6月7日,厦门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出台《厦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六月底起厦门市持有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时,可按规定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是:厦门市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费用。这一即时结算服务是运用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厦门市政务外网和社保信息(医保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进行。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为《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第一类救助对象,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享受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老职工。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按照个人自付比例的80%给予报销。如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发生变动时,“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应随之调整。
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二次救助、临时救助、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如何办理“一站式”即时结算
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和低保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后,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区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对象的补助费按其医疗救助后自付部分计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