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9-20 16:19
- 作者:冯海宁
- 来源:中国价值网
近日,国务院医改办将出台对药品流通行业变革发展具有指导性的《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该《意见》与即将发布的新版G 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对国内药品流通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除了通过并购减少药品流通企业外,医生从药品中拿提成的现状必须改变。如果不能除去这部分利润,企业的并购也失去了意义。”该消息人士透露,药价虚高的流通环节还应包括医院中的“流通”———向医生支付30%左右的药提成费用。据透露,《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将“暗扣”变“明扣”。暗扣是指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明扣则是将暗扣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如果该措施见效,不仅有利于防止医生腐败,而且还能增加医院收入。
不过,我们对“暗扣”变“明扣”不能过于乐观。首先,这样的措施恐怕与某些现实规定有冲突。众所周知,为解决“看病贵”和“以药养医”,很多地方都实行“药品零差价”。如果医院有了药品“明扣”这部分收入,显然药品就不是零差价了。不排除此举会导致医院继续“以药养医”。
再比如,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将基本药物的采购权统一回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实行“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既然药品采购权在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又如何与药企讨价还价?可见,“暗扣”变“明扣”的初衷虽好,但与药品零差价、统一采购可能存在冲突。
其次,“医生暗扣”很可能变成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品采购负责人的“暗扣”。如果让医院与药企讨价还价,医院显然具有很强的谈判权。那么,药企的公关重点就有可能从医生变成相关负责人了,给医生的“暗扣”也变成给医院负责人的“暗扣”。“暗扣”存在,即腐败成本存在,药价还能降低吗?
再者,药品流通环节的回扣现象很多,不仅仅是医生回扣。比如,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就会涉及招标,招标环节一般少不了回扣;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同样少不了回扣。因此,“暗扣”变“明扣”,不但难以根治医生回扣,更没有可能根治采购回扣、医院回扣等。
在笔者看来,改革药品流通行业是必要的,但如何改革流通环节、如何挤掉药价中的腐败“水分”,还需要充分论证,在《意见》出台之前最好征求民意,吸收民智。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药品回扣,一方面需要法律发威;另一方面,科学改革医药流通环节,重点是药品采购招标、医院药品采购、医生开药等环节。在药品流通领域,无论是“暗扣”还是“明扣”,任何回扣都应该彻底治理。即使“明扣”好于“暗扣”,也不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