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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小收官 机制缺位改革步履维艰(2)
  • 2011-12-02 09:12
  • 作者:佚名
  • 来源:南方都市报

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

医患关系空前紧张 中国防范医疗事故用钱“全球之最”

与天价药频现、公立医院公益性难回归一样,医患矛盾的加剧也在蚕食医改三年成果。高解春在会上直言:中国花在防范医疗事故上的钱是全世界之最。

“我从1975年做医生,我的老师告诉我,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可能,尽百倍努力;我现在教学生却说,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风险就要尽百分努力去规避风险。举证责任倒置让中国医疗陷入前所未有的防范之中。”高解春如是说。为了保留证据和避免犯错,医生对患者都做了比较多的检查。

在他看来,医生被“教育”得不敢开刀,最后损失的就是医院和医生的荣誉。因此,有必要反思将法律关系转嫁给医生的做法。

“我坚决反对按照赔偿数额让医生赔偿,法律规定,医院的法人资格是医院和院长,从来不是医生,医生和医院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这是根据合同执行,而法律关系不应该转嫁给医生,这是基本的原则。”高解春进一步说。

依照此前不少医院院长的说法,医患关系紧张,职业医闹的责任不可推卸。不过,有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显示,病人提出赔偿的,很少是因为价格高的,大多数的病人是因为不能接受的结果才会要求赔偿。故意闹事的病人还是少数。

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院改革和管理研究室研究员黄二丹

公立医院改革样板四处开花 试点医院无一落实独立法人地位

公立医院改革应该如何改?从最早的马鞍山医疗集团模式,到子长、神木模式,到上海申康模式,以及最新的北京医管局模式,国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样板模式可谓四处开花。

不过,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院改革和管理研究室研究员黄二丹在中国医院院长年会上却公开表示,当前17个医改试点城市还没有一个真正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没有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这一核心问题,写入医改方案的几个“分开”都很难做到。

黄二丹称,17个试点城市在改革文件里面都提到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但根据考察和调研结果,卫生发展中心医院改革和管理研究室发现没有一家真正落实了这一改革要求。

“我们认为要使公立医院成为独立法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就是要有法人治理结构;第二,这个结构中董事会或理事会能够履行所有者的权利,即必须掌握最核心的人事权利和管理权。而目前单单财权以及审批公立医院的预算,这在绝大部分所有我们考察试点城市里面都不能满足,公立医院的董事会、理事会尚未成为真正的决策机构。”黄二丹说。

在一些与会专家看来,没有实现公立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要实现新医改要求的几个分开是很难。因为,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最基础就是管办分开(监管与办事),实际就是界定所有者与监管者的职能,政事分开(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说到底也是要界定所有者与监管者的职能,而独立法人实质就是政事分开一种模式。

据黄二丹介绍,公立医院独立法人的含义就是指公立医院所有权依然保留在公共部门,公立医院依法成为具有法人组织结构的独立法人实体。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为治理公立医院而在政府、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执行者以及医院领导班子之间形成一种责权关系。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不仅有利于决策扁平化,并且有助于在公立医院的内部形成必要的权利制衡。

“事实上,公立医院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重新界定管理者监管者与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责权,只有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才实现双分开。”黄二丹如是强调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性。

【责任编辑:聿一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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