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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提前实现全覆盖
  • 2011-09-02 11:17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9月1日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务院医改办宣布,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全国提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

据介绍,经过整整2年努力,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实现了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安徽、黑龙江、上海、四川、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市)还同步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此外,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也已经开始全面推行。政府主导的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在31个省(区、市)广泛建立,以省为单位、主要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建立和推开。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出台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文件。其中,安徽、山东、四川、黑龙江、湖北、山西、江西、宁夏、云南、河南、甘肃、广西、辽宁等13个省(区)完成了新一轮采购,江苏、浙江、贵州、河北、湖南、吉林、青海等7个省正在开展采购工作。

国务院医改办表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减轻,主要体现为“一降一升”。“一降”主要是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省级集中采购后,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明显下降。统计显示,今年6月底,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约25%。“一升”主要是指医保报销比例明显上升。基本药物使用和报销政策逐步落实到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经达到60%以上,部分统筹地区提高到70%。超过9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2009年8月启动实施,是深化医改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计划到2011年年底,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短评

基层综合改革“提速”势在必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步建立,是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它意味着一个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合理安全用药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一降一升”的结果也表明,基层群众的用药负担有所减轻。然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前实现全覆盖,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推进,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在显现:药品采购机制的运行模式依然存在争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药品零差率销售带来的冲击还未适应……问题的实质在于,旧有的补偿机制、管理体制、激励模式需要随着新制度的实施进行调整,而现实的情况是,基层综合改革滞后于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如果不加快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就有可能不牢靠。

推进综合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在基层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新机制,确保群众能持续分享医改成果。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基层综合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是如安徽这样最早开展基层综合改革的省份,也还需要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地对新机制进行完善、“升级”。

在为医改取得成绩高兴的同时,应该认识到,医改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把医改推向深入。

 

 

【责任编辑:水清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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