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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五大环节成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重灾区”
  • 2011-08-23 09:27
  • 作者:王雷声 范秀娜
  • 来源:正义网

医疗卫生系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群体化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还损害了医务工作者的形象。笔者结合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发案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了剖析。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集中在五个环节

药械采购环节。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的回扣行为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具有相对的隐秘性,查处难度比较大。回扣是明暗结合,“明扣”支付给医院,用于私设“小金库”;“暗扣”分给对药械采购起决定作用的相关人员,医生凭所开处方定期与医药代表结算回扣款。从院长、副院长、药事委员会成员,到药房、药剂科、药库负责人,再到普通的临床医生和统方人员,都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如渑池县人民医院一名原院长,在该医院采购柯达数字化放射线机(CR)及配套设备的过程中,收受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郑州某大学附属医院药剂科原科长,利用“回扣”方式收取了好处费8万元。

财务管理环节。该环节的职务犯罪,多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表现为小额多笔。有的是收费员利用收取病人住院费用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将患者所交费用贪污或挪用;有的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编造假住院手续,虚开医疗费用单据,套取医保金;有的是单位的“一把手”单独或伙同会计、出纳,虚列支出或者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贪污或挪用单位公款。如中原油田职工医院住院处一名原收费员,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开关电脑制造故障,将同一内容打印在两张票据上,其中一张交医院财务科核销作废,当有相同金额的患者交费时,将另一张单据再次交财务核销,把患者所交费用据为己有,分578次将27万元贪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也是贪污案发生的集中环节,多表现为工作人员利用“新农合”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单独或串通患者,借用“新农合”病人的相关证件,虚开诊疗费、床位费,或病人出院后,仍以该病人的名义续写病历和药单,虚构医疗费用,或小病改大病、加大用药量、重复开处方,来骗取医疗补助。如郏县安良镇卫生院一名原院长助理(具体负责安良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领取安良镇村医的农村合作医疗小额报销款11万元、安良镇村民大额补助款6516元。

工程建设环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在医院的大楼、住宅楼建设和装修工程的发包、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指定承建商或者将工程分解,逃避招标,以及与承建商串通投标等方式,为承建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索贿;或者与承建商串通,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如渑池县卫生局一名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情妇,在渑池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取贿赂共计100余万元。

医疗卫生监督环节。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负责人等,在人员的招录、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环节利用行政审批权贪污受贿。武某利用担任安阳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等职务便利,在推荐、帮助卫生人才就业和流动过程中为有关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

思想认识错误。从办案的情况看,多数涉案人员的法律意识都比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不是犯罪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有的人认为把单位的公款挪用出去营利或周转三五个月,只要还回来就不是犯罪行为;还有的人认为收受回扣一旦被查处所受的处分比较轻,对自己不会有大的影响。

医疗体制不健全。目前的医疗卫生体制还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医生给人看病只能按规定收取极为低廉的挂号费,医院不能靠治疗来生存和发展,就靠卖药赚取利润维持医院运转。医院既诊病又卖药,医院购进的药越贵,医生开出的药越多,医院的收入就越多。医药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而且市场秩序不规范,经销商为了拓宽销路,获取利润,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公关。在高额回扣的引诱下,一些人经不住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管理制度不完善。乡镇级卫生院没有引入药品器械采购招标制度,卫生院在采购渠道、品种、价格、数量等方面拥有绝对自主权,采购权集中在少数卫生院负责人手中,为职务犯罪留下空间;未进入招投标的新药只需在招标中介机构处备案便可自行购买,医院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且新药价格昂贵,是药商获取暴利的捷径,于是大量药商便将“新瓶装旧酒”的新药,通过公关途径卖给医院。

监督力度不够。医疗单位领导大多数是医疗专家型人才,长期身兼多职,在管理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很多计划和决策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民主监督制约。一些重要岗位,如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及仓库管理等人员长期不轮换,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隐患。医疗系统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或者建立起来了却形同虚设。多个部门如药监、物价、工商、纪检监察、卫生,以及医师协会、药品招标委员会共同参与医疗卫生领域监督管理,缺乏协调配合,造成部分监督职能脱节,多头监管、头头难管。

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加强普法教育。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运用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广大医务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提高其防腐拒变能力。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对于医药采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把杜绝财务混乱现象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外部监督,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监管主体,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重点工程建设、大型设备和大宗药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财务检查与审计工作,彻底清除“小金库”。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财务人员,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收入与用药数量挂钩。

规范购销活动。全面推行阳光采购,对医药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网上招标,提高医药采购的透明度。杜绝药厂及代理商直接向医院推销产品,打击医药销售中收受的回扣行为。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对每次公开招标的原始资料、报价单、采购合同等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备查。药品采购评标委员会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评委参与,药监和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控制新药采购程序,对违规者从严处罚。

坚持惩防并举。检察机关在坚决依法查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开展个案分析、类案研究,掌握发案规律,发布职务犯罪预警信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犯罪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

作者分别系河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助理检察员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标签:职务犯罪  贪污  腐败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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