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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所举债务由政府偿还(2)
三部委出台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
  • 2011-07-13 09:39
  • 作者:孔令敏
  • 来源:健康报

六大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意见》要求,各地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地(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杜绝新债发生

该文件要求,要在制止新债发生的基础上进行债务化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建设和发展所需资金均由政府负责审批和安排。为了杜绝新债的发生,文件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二是对新项目建设和新设备购置要严格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未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均不能实施;已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同时,还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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