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6-30 10:02
- 作者:佚名
- 来源:人民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红战在分组审议中发言
6月29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据了解,《条例(草案)》属于市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是一部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首次纳入地方立法。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要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目前全市有医疗卫生机构1437个,另有村卫生室3024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万建中说,虽然我市医疗卫生资源发展迅速,但医疗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城镇,特别是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且医疗机构总量不足,尤其是社区医疗卫生资源的服务功能不能充分显现,新区、市域卫生资源缺乏科学系统、立足长远、有法可依的规划布局,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较弱,个别地方有规划不严谨、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存在。因此,制定《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各类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城乡发展、人口居住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确定。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组织编制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应当充分考虑,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还规定,组织编制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编制、批准程序不得变更,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一)每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旧城改造区域内不能预留建设用地的,需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合适位置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的用房;(二)每一万到一万五千人口区域内提供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二)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集体所有制的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但在6月29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集体所有制的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这样的规定会不会有些偏低,建议能提高相应的建设标准。“对于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要满足农民需要,不仅建筑面积要提高,医疗设施还要能满足市民的需求,使农民的病痛在基层医院就能得到及时良好的救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
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地方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还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医疗卫生设施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配套规划。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对《条例(草案)》审议中,要借鉴参考《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经验,进一步对条例进行完善,并要对执法主体、违法追究、相应罚则都进行明确,使条例更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