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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中国简介(1)
  • 2011-06-24 13:38
  • 作者:中国简介
  • 来源:网易博客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的全名是“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为与人们比较熟悉的“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订本(ICD-9)”相联系,仍沿用传统的名称“国际疾病分类”,并简称为ICD-10。ICD-10英文版由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编写、修订和出版,是世界各国在对本国居民健康状况收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统计分析中必须遵循的分类标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卫生部的要求,中心经过多年的努力工作,于1996-1998年先后编译出版了ICD-10中文版三卷书,约581万中英文字符,同时为在我国推广应用ICD-10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准备工作。经过几年的学习、培训和试用,卫生部正式下达文件要求全国自2002年起开始使用ICD-10进行居民死亡原因分类(简称死因分类)和医院出院病人的疾病分类(简称疾病分类)工作。为配合各地顺利开展工作、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发生编码及分类质量问题、确保反映我国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现将本人在从事此项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发现的一些问题介绍给同行,以期作为参考并引起重视。

国际疾病分类(ICD)自产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期间已经历了十次修订,从最初仅用于死亡原因统计发展到涉及所有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包括损伤和中毒及其外部原因),再发展到目前涉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健康分类家族,其中包括的内容和使用的范围已经使其成为在全世界描述居民健康状况不可缺少的分类标准,ICD-10则成为该家族分类中的核心成员之一。我国自1987年起开始推广应用ICD-9,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中心与国家技术监督局信息编码所联合编写了“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该标准完全等效采用ICD-9的全部内容,适用于统计、医疗卫生、公安、民政、保险福利等部门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对疾病、伤残、死亡原因等进行宏观管理和统计分析,也适用于各医学科学领域进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该标准于1993年5月发布,1994年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使我国推广应用ICD的工作更进一步走上了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随着ICD-10的推出,中心在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又及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使“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内容完全等效采用ICD-10,目前该修订标准已获得通过,于2001年11月发布,2002年6月起实施即将发布和实施。

ICD-10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ICD自产生以来就在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广大医务工作者在学习和使用ICD的过程中也为ICD的深入发展作着奉献。医学科学发展到今日,已经从生物医学模式发展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每个医务工作者在自己的医疗服务岗位上,不仅履行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同时还肩负着“预防为主”、为发现、减少和消除危害居民健康的因素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对各种医疗服务信息的正确报告和记录、对疾病诊断治疗、统计研究和交流比较都需要使用国际标准化、规范化的描述、编码和分类,才能确保编码和统计人员使用ICD进行正确的编码和归类,进而整理汇总成为有科学价值的原始数据。如果对ICD-10的基础知识以及分类和编码的内容一窍不通或知之甚少,势必影响自身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各级医疗部门获得准确而规范的健康信息。

ICD-10可以满足各个医学领域的需求

ICD在编制和使用中都以首先满足统计需要为前提,但为了适应各个医学领域对疾病分类的需求,ICD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其更加丰富和灵活,使各个医学领域在使用ICD的过程中都能够找到适合的方法,解决本领域的特殊需求。

例如,ICD-10在分类轴心上强调“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和其他为辅”的原则,采用三位数及四位数的“字母数字编码”形式,即第一位数为英文字母,后面二位或三位数为阿拉伯数字,从“A00-Z99”对所有的疾病(包括损伤和中毒及其外部原因、与保健机构接触的理由)归成与医教研基本相符的21大类疾病,再逐渐细分成小类、节、三位数或四位数的详细内容。ICD-10在分类结构上充分运用有限的三位数或四位数编码来突出严重危害健康的疾病和情况,同时采用尾部编码开放式的技巧用于包括其他所有的疾病和情况,另外还为今后可能新发生的疾病预留了位置。ICD-10在编码使用上只对ICD-10中列出的前三位数或四位数有统一要求,对四位数以后的扩展位数及编码排列没有限制,从而既可以保证各国各地汇总资料的一致性,也允许各个领域或局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发展。ICD-10还继续沿用了ICD-9中各种形式的编码系统和特定意义的符号以满足卫生统计、预防医学、基础医学以及临床医教研各方面的需要。

ICD-10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分类,它在国际健康分类家族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在ICD-10的基础上已经衍生出许多相关的统计和分类标准。例如,用于汇总居民健康状况的死因分类或疾病分类统计类目表;用于反映某些具体病种详细情况的专科分册,如:肿瘤学分册(ICD-O-3)、精神和行为障碍分册(包括研究用诊断标准(DCR-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神经病学分册(ICD-NA)、牙科和口腔学分册(ICD-DA)等。另外,在国际健康分类家族中还已经包括或即将包括各种反映居民健康状况的特殊分类,如: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国际医疗操作分类(ICPM)、国际初级保健分类(ICPC)等。这些分类都与ICD-10一起承担着从不同的角度客观描述居民疾病与健康状况的任务,使各个医学领域的工作者都可以通过使用这些分类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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