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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 2011-06-22 17:55
  • 作者:佚名
  •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今年6月底前,黑龙江省力争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据介绍,6月底前,省疾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据悉,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将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发放一次。

实施绩效工资后,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水清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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