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2-28 16:04
- 作者:佚名
-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为明确我省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开展电子病历试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近日,省卫生厅下发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已建立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需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进,达到具备《规范》所规定的“必需的功能”。
此次《规范》对电子病历的创建、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管理、住院病历的管理、医嘱的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电子病历系统“必需的功能”包括为患者创建电子病历时需赋予患者唯一的标识号码,建立包括患者基本属性信息的主索引记录,确保患者的各种电子病历相关记录准确地与患者唯一标识号码相对应;能够提供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展现的功能(包括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使医护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患者既往诊疗情况;提供显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及审核时间;能够对医嘱下达、传递和执行等进行管理,重点支持住院及门(急)诊的各类医嘱,保障医嘱实施的正确性,并记录医嘱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点等。
据省卫生厅相关人士介绍,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