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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
  • 2011-01-06 13:06
  • 作者:佚名
  • 来源:药监局网站

据药监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发布通知,决定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

据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保证医疗需求,并防止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

通知指出,凡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出厂前,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按国家局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

2012年1月1日起,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清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对加强药品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性,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同步,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入网工作。督促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报有关数据,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办联系,有关上述品种的行政管理等问题,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一、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凡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企业(药品品种目录见附件1),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出厂前,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见附件2),上述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局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凡经营以上品种的批发企业,须按规定对上述品种进行核注核销,以确保数据完整、可靠。

(二)2012年1月1日起,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三)各省(区、市)局负责统计和核实辖区内的相关生产企业名单,培训工作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局具体承办。培训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局应充分认清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清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可能产生的危害,认清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对加强药品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性,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同步,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入网工作。

(二)各省(区、市)局应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要督促辖区内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报有关数据,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809号)要求,强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和电子监管网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宜

(一)本次入网的药品生产企业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每家企业1把)由企业所在地省(区、市)局统一支付办理,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请各省(区、市)局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名单文本版、电子版同时报送国家局信息办。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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