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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情况的分析
  • 2010-11-04 16:58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视和决心。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医药领域里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进行专项调研。

上海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与全国一样,也是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从上海市检察院系统办理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伴数量统计情况来看,上海市这几年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案件呈现上升趋势。2004年市检察院系统办理的案件为15件,2005年上升至41件,2006年上半年度已经办理了为7件。但是,从去年6月至今年5月,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反映医疗、教育系统贪污等职务犯罪的举报268件,同比上升11.7%。药品和医疗器械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商品。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和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映强烈。针对医疗器械产品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所具有特殊性,和人们对其商业贿赂的行为还认识不足、对商业贿赂产生的后果还认识模糊的现象,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成立了以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书记潘志纯为组长,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社会科学院共同参与的“关于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情况的分析”课题组。三个多月来,课题组先后走访了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行业协会、检察院等单位,多次召开座谈会,并进行了20余人次的个别访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报告。报告分析了上海市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贿赂特点、社会危害和产生原因,提出了治理本市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一、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形式表现是多样化,而且与购销医疗器械中必要的出国考察、技术推广、专业培训等结合在一起,在现阶段如何界商业贿赂,对于防止和反对商业贿赂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国家工商局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暗中、给付回扣”。帐外指不入正规的财务帐,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出来。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指在商品购销中落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的那部分收入。这种回扣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诸如手续费、好处费、劳务费、茶水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在今年3月和4月分别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重点。卫生部高强部长讲了5条,食品药品监管局邵明力局长讲了8条,对照这些讲话的重点,根据课题组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医疗器械经销人员帐外直接给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现金

医疗器械经销人员往往借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送上现金。这些现金出帐在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查不出来的。直接给予现金贿赂的,一般购销双方关系非常密切,金额较大,并多为一对一地暗中给付,参与人员和知情人员比较少。目前利用银行转帐给付回扣的方式开始普遍,行贿和受贿双方减少见面机会,行为更加隐蔽,许多钱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出。如本市某区二级甲等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收受某医疗器械公司推销人员送的钱款累计达8.7万余元,其中2.5万元通过银行转帐,其余为现金。

2、医疗器械经销人员给予医疗机构人员有价证券和实物

医疗器械经销人员除了给付医务人员现金外,还给予有价证券和实物,如债券、股票及各种证、卡、券、提货单以及高级礼品等。这些有价证券在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一般都是以消费方式支出,并计入成本,而且这些消费金额很大,远远超出企业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消费,也占了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的很大比率。这些有价证券的收受面十分广泛,也造成了受贿面的广泛化。本市某区妇幼保健院总务科副科长利用负责采购医疗设备的职务便利,不仅收受本市5家医疗设备公司业务员给予的现金和有价证券,还收受数码相机等实物。

3、医疗器械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入帐或不入法定帐。

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和经销人员以销售折扣、科研费、会议费、赞助费、优惠款、培训费、加班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回扣,并将上述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医疗机构将回扣以宣传费、促销费、广告费、包装费、材料费、处方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入帐,有的则不入法定财务帐,形成帐外帐的小团体收入,然后再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医疗机构已经将这类小金库收入,形成了分配的潜规则,根据工作量和技术风险的大小,有多有少,人人有份。如温州某街道中心卫生院于2003年向上海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购置彩色B超一台,总价格为82万元人民币,上海公司让利款的5000美元由卫生院集体作为其他款目入账,然后卫生院在一定的范围内私分了。

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虚构事实,做假帐。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给付医疗机构回扣后,以虚开的餐饮费、会务费、礼品费等票据顶帐,套取现金;还有的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广告公司、旅游公司、会务公司等各种社会中介机构转手,在提交一定的税收和服务费用以后,套取现金。用这些现金在帐外暗中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 2004年虹口区工商局在对上海某齿科厂的帐目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16.94万元会务费的支出均使用了四张假发票。实际上这16.94万元并没有用于公司会务,而是以促销费的名义分四次行贿了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出口贸易部器械科科长。

二、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访谈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代表,分析了部分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案例,认为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1、受贿人员“官员”化

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受贿现象较突出,受贿人员多为医院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等,并且大多数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业务型干部。2005年上海市检察院系统办理的41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中,涉及领导干部犯罪的高达34起,比例为83%;2006年上半年度办理的7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全部为领导干部犯罪,比例为100%。涉案人员有医院院长、副院长、设备科长、科室主任和牙防所所长等,有的甚至还是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人。这些人多为某一领域的医疗专家,同时又是本单位的关键人物,掌握着医疗器械的采购权和使用权,容易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易成为医疗器械经销代表行贿的主攻对象。本市某区中心医院副院长在1997年至2005年5、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彩色颈颅多普勒诊断仪、无影灯、监护仪、电动床等医疗设备时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肿瘤科主任利用其担任药事委员会委员具有推荐和评定药品及器械的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款6万元;本市某二等甲级医院副院长利用分管医院采购医疗设备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元。去年,两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受贿人员的身份从国家干部、公务人员,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后,医疗系统医务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就更加突出,更具普遍性。

2、贿赂行为连续化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具有时间跨度长、收受次数多的连续化特点,这是该行业与其他行业商业贿赂显著不同之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行业的贿赂基本上都向对方一次性提供相当数量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而药品和医疗器械(大型医疗设备采购除外)购销是长期的不间断的采购行为,所以商业贿赂也表现出长期连续的行为。典型的常规操作方法是按量定期结算回扣,使贿赂呈现长期而连续的特点。课题组调研发现,医疗器械商业贿赂涉案人员作案时间最短的有3年,最长的近10年,受贿的次数少则3次,多则几十次。而且受贿的时间越长,购销之间的联盟越是牢固,潜规则越加隐蔽,也越难发现。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金山分院后勤管理科工作人员陆琦,在2001年至2005年6月的连续4年间,利用负责医疗设备选型、采购及维修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业务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感谢费等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金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因为贿赂行为具有长期而连续的特点,所以医疗机构人员每月所收受的回扣金额并不很大,客观上也麻痹了受贿行贿者对犯罪的意识。同时,连续性的特点使医疗机构使用某种医疗器械的积极性不正常地增加,使收受贿赂的医疗机构人员被牢牢地套在医药代表设置的利益“陷阱”里而不能自拔。本市某二级甲等医院口腔科副主任在1997年至2004年的8年间按量计算收受贿赂金额:一盒一次性口腔器械回扣为0.7元,一颗义齿的回扣为20元,后来他胃口越来越大,发展到一颗义齿收受回扣50元,最后定罪的受贿案值达近30万元。

3、贿赂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行贿方和受贿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千方百计在行贿手段上想办法、钻空子,使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呈现手段不断花样翻新,并且日益隐蔽的特点。如行贿物价值的模糊化,即以送字画、古玩、贵重收藏品等方式行贿,由于这些物品实际价值难以估量,行、受贿者借此可以减轻甚至逃脱法律制裁;行贿物品的非物质化,如提供旅游、免费高档娱乐、荣誉等等,由于法律对有些行为的界定不甚明确,使得对这些贿赂的定罪具有一定难度;贿赂方式的多样化,如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默契,在麻将桌上故意由行贿人输钱给受贿人;有的受贿人在职的时候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待退休后再受聘于行贿人以获取高额回报;有的行贿人以资助受贿人的子女赴境外求学的方式行贿;有的受贿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事前和经销商谈好一定比例的回扣,将回扣款放在经销商的账上,个人用钱时由经销商来支付,等等。目前经销商代表与医生的接触多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从8小时内转移到8小时外,在非公众场所、非工作时间单线联系暗中交易。因此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成为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突出的特点,也给查处带来困难。

4、贿赂对象的群体化

行贿人为疏通医疗机构各个环节,达到产品进入医院的目的,就对医疗机构中各环节的相关人员都行贿,每个环节都可能滋生商业贿赂行为或犯罪,形成商业贿赂单个活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查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在某些医疗器械使用中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科室集体分配由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的贿赂资金,形成了集体受贿的局面。从调研的结果来看,贿赂行为发生的环节多集中在对医疗器械具有选择性采购权和选择性使用权的部门,贿赂的对象主要为这些部门的领导。如本市某区检察院在查办某二级乙等医院原院长受贿案时,发现该医院药剂科副科长、医务科科长兼药事委员会副组长、骨科主任均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事实,从中立查贿赂案件4件,并且4个受贿人都从共同的几个经销商代表那里收受贿赂。行贿对象的群体化也导致“窝案”发生,该院骨科一共8人,全部参与了回扣分赃活动,坏掉了一窝。对于群体性受贿,在查处案件时是很难处理,往往会产生要么相互包庇、最不罚众,要么人人自危、一片瘫痪。

三、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

自2005年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我国基本医疗体制上的弊端以后,特别是国务院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对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持基本否定结论以后,人们越来越看清同样存在的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屡禁不止,已经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了越来越大的严重危害。

1、危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医疗器械购销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往往伴随着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存在,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高额回扣和提成,使用这些医疗器械,不仅严重影响诊治质量,而且直接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比如在骨科钢板植入手术中,许多举报直指伪劣假冒植入钢板。另外,一些利益熏心的医务人员不顾病人的痛苦,要求病人反复作一些不必要的检查。据报道浙江有个别医院用超过安全计量数倍的X射线机对病人拍片,使病人接受超计量的辐射。

2、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给医院机构的“回扣”,一般为医疗器械价格的20%至25%不等,个别高值消耗性产品可达50%。一些医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滥用高值耗材,而且价格越高差价越大,使用越多,为了获得高额“回扣”,就把高价的医疗费用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

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通过行贿受贿的手段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使行贿者通过行贿在市场上获得了赢利的机会或优惠的商业条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过程中,失信现象举不胜举:有的生产企业未取得产品注册证伪造产品注册证生产销售、伪造检验报告、伪造合格证明、搞假评估,擅自降低标准和生产要求等;有的经营企业伪造采购销售记录、搞假帐目、销售无证产品等等,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4、损害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

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是的一部分医疗机构违背了救死扶伤的根本职责。特别是一些典型事件的曝光,使得患者及付出了巨大的金钱,得不到应有的治疗,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损害了白衣天使在广大患者心中的良好形象。目前的医患矛盾层出不穷,越演越烈,商业贿赂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为了有效防范和制止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有必要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引发商业贿赂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对策。

1、市场秩序不规范

从生产经营领域看,全国包括本市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行业呈现出“企业规模小、市场结构散、竞争秩序乱”的市场格局。本市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数量众多,现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60多家,并且这些企业生产的绝大多数产品为高度同质化的低附加值产品,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现象。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达3000家,企业间的竞争处于白热化状态。在这种市场格局下,许多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经销商为利益所驱动,纷纷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手段。“企业小而不死,质量低仍有市场,价格再低也能造出来”这种企业的写照,真实反映出许多小企业依靠商业贿赂的救命稻草而挣扎生存的景象。

从市场流通环节看,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多是导致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常情况下,医疗器械产品进入医院直至完成销售要经过10个环节:生产企业——总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地市级代理商——医药批发公司销售商——院主管领导——设备科长(或相关科室主任)——医生——患者,这些环节形成一条利益链,层层加码并最终由患者买单。生产企业一般会以公开报价的35%~40%的价格卖给经销商,经销商通常以总价的50%往上加价,而医院则会在进货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卖给患者。流通环节的企业增加太多,众多的商业环节都在寻找最终买家,买方市场的权利不对称,提供了商业贿赂的空间,导致了权力寻租的产生。从流通环节可以看出,在医院里从领导到医生都是企业攻关的对象,也是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为防止流通环节中孳生商业贿赂,国家推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多层代理虚抬价格、中标过多“二次攻关”、规格变化规避招标等问题,使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没有挥出应有的预防商业贿赂的作用。

2、监管体系不健全

从医院监管体制来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有机可乘。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医疗机构偏重追求经济效益,只追求业务数量的增加和业务收入的增加,忽略了医德医风的建设,甚至有些医院的规则违背了基本伦理规定。有的单位缺乏内部制约机制,人事、财务、物质、采购等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重大事项的决定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还没有一套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立法过程滞后,不能建立有效的的管理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本身要担负下属医疗机构的开业经营费用的来源,既做父亲、又做娘舅的地位,使得其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乏力。而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而言,由于现行的法规不配套,立法部门对医疗器械购销的行为研究不深,使得这个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使得落后的医疗器械不能行使淘汰措施,也使得监管的范围过窄,实际监管效果有限,很难触及商业贿赂这样涉及多方面的监管事项。

从社会监管层面来看,医疗器械购销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经济活动,涉及到商贸、银行、税务、财政、物价等各个方面,就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样,已经不是卫生部门一家之事,涉及到国家十几个部门的综合配套改革,可见难度之大。就目前的监督制度而言,各种社会监督的种类不少,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实际效用不大的问题。甚至有些监督机关或个人,其人、财、物受制约于被监督者,比如有的监管部门还要企业“赞助”,监督权为利益所驱动。行业协会也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尚未建立行业自律的有效机制。

3、价格管理体系不完善

医疗器械的价格目前是实行放开管理,即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随意性很大。主要原因:一是按照WTO原则,医疗器械是属于市场定价产品;二是由于医疗器械产品规格变化很大,替代性强,无法统一制定价格标准。政府有可能对医疗器械价格的采取间接管理手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限定中标价格或制定医疗保险给付价格;二是通过限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规定,将医疗器械的使用价格打包在服务收费之中。但是我们目前对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研究还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方法,因此医疗器械产品往往价格虚高远离成本。如当前部分高价值的植入类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导管、支架、人工椎体、人工瓣膜、人工关节等,中间环节层层加价,一般从出厂(或进口)到医院销售给患者,平均加价都在2-3倍,个别产品甚至多达十几倍,不仅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为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留出了孳生空间。

4、法律滞后惩处不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规定比较简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给司法办案带来困难。另外,按刑法规定,受贿的重要条件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负有管理职责的院长、科长等人员,可以受贿罪定罪,但对只有职称而无职务的医生,利用处方权牟利能否定罪,至今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尤其是经销人员和医务工作者的单线联系,使司法机关很难采集到证据,也给司法办案带来困难。

5、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

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也是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盛行的主要原因。许多贿赂收受者虽然在医学上学有专长,受人尊敬,但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许多医务人员没有意识到收受经销商给予的回扣可以构成受贿犯罪, 错误地认为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点“回扣”、“感谢费”不是犯罪,而只是遵循潜规则。另外,医务人员待遇偏低,寻求补偿心理欲望强烈,是诱发贿赂犯罪的直接原因。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医生要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但医生的劳动价值和劳动收入很不对称,这种不平衡的心理也促使医务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在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收受贿赂。

五、治理本市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导致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治理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涉及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问题非常深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尤其涉及如解决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问题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问题这些深层次体制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实行综合配套改革,非本课题所能研究解决。

针对本课题在调研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有关方面的意见,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整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然处于一个初级的不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因此必须继续加大对市场秩序整治的力度。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内发生的“齐二药”“欣弗”“奥美定”事件,印发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51号文件,这是对我们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提出的战斗动员令。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首先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抽样检验,公布并处罚不合格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从流通到使用环节的监管,强调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管理,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索证检查,杜绝无证医疗器械的生产使用,杜绝非法医疗器械流通渠道。本市药品流通监管已经考虑采用计算机网络的动态监管,医疗器械中针对消耗性材料和植入性材料流通量大的特点也将采用网络监管技术;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要严格生产经营企业准入的条件,严格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检查,严格审核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再评价,及时处理撤销有严重不良反应或危害、误导、欺骗患者的医疗器械,淘汰质次落后的医疗器械产品;工商行政部门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检查各种违反规定的医疗器械广告,公告社会并予以及时处罚。整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坚决打击各种利用商业贿赂购销而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的医疗器械,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可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也是对一些长期以来依靠商业贿赂销售赢取微利的医疗器械不法厂商的有力打击,我们的专项整治目的就是要杜绝这些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进入医院、进入市场。

2、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杜绝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是每个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责任,是企业诚信建设的基本表现。我们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继续进行已经开展了两年的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切实推进企业诚信建设,今年我们要把将有没有商业贿赂行为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标准之一。同时根据社会举报和核查的情况,要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就列入“黑名单”。我们建议工商、卫生、药监、医保等部门要相互沟通信息、定期交流或数据库互查的机制,共享已经查实的“黑名单”企业信息,以限制这些企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参加招标投标、向医疗机构销售行为。一个共同使用的“商业贿赂黑名单”数据库,就能对那些依赖商业贿赂营销产品的不法厂商形成打击合力,产生威慑作用。

3、加强对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的重点购销环节的监管

有一些医疗器械因为其销售环节和使用环境特殊,对病人造成危害风险较高,经销价格差率特大而应该成为重点监管核查对象。比如,近期骨科植入物经常成为患者投诉的重点,这些医疗器械产品往往在医疗机构采购中是“零库存”,手术中经销人员直接与医生进行联系提供,或者由病人直接支付费用给经销商,绕开医院采购部门进行院外交易,结果一些质量差的植入器械进入病人体内,一些假冒进口的产品也被使用,造成病人极大的伤害。这些医疗器械就应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目前可以列为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有:各种植入人体的器材、高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器材、配给患者家庭使用的器械、具有新生物概念的活性材料、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口腔义齿等。(比如:人工关节、皮肤缝合器、家用理疗仪器、疤痕治疗敷料……)。我们要采取专项管理措施,使得这些医疗器械在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都可以进行追溯核查,使得这些医疗器械从源头上就保证是安全可靠的,使得患者能够得到医疗机构证明所植入物详细清单和明细价格,做到明明白白治病,价有所值。

我们需要从如何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规范医疗器械的营销、采购监管制度,保证医疗器械购销过程合法、规范、公正,特别是保证险管信息的公开、透明。今年我们要联系卫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医疗器械购销的台帐制度,特别是对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如骨科植入物)建立可追溯制度,从生产、流通,到医疗机构入库、领用、到手术纪录、病例卡上都要有植入物的可追溯性的唯一标志,包括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序列编码(或生产批号),可进行全面追溯。建议医疗机构在手术以后,向病人出具植入物的可追溯证明书和产品说明书,阻止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冒名顶替产品。

在医疗器械购销过程中,采用多级、多家代理销售的、采用“跑商”形式直接送产品给病人的、避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绕开医疗机构采购部门不入账不入库的、采用现金交易的经营企业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多这些重点环节单位,我们就要加大证后监管的力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产品销售去向的台帐,促使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4、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和医疗服务支付的管理

由于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往往建立在高额的进销差价和不合理的收费之中,所以改革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机制十分重要。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发文要建立医疗器械的定价审批制度,按照程序公开医疗器械的价格,对实际购销价格进行严密监控,限制随意定价、价外加价、分拆收费等行为。由于医疗器械品种规格特别多,而且许多收费是和医疗服务收费捆绑在一起的,所以,实际定价将是十分困难的。为此我们建议,除了严格价格管理制度以外,实行进口国产医疗器械使用统一收费制度,改变以前进口医疗器械使用收费高于国产医疗器械的情况,以减少因可以高收费而在选型采购环节由商业贿赂;建议对植入物、高额消耗性用品等可供病人选择的医疗器械,实行医疗保险统一支付价格,差额价格部分进行公开,可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自行支付,这样可以确保基本的医疗保证需求,同时能够满足一部分有高需求病人的要求,提高病人对使用医疗器械的选择权利,病人的自主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随意定价、回扣导向等现象;对一些主要医疗器械实行价格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互联网,可供病人及家属查询选择,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5、完善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一次性、消耗性、植入性的医疗器械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是一个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的办法,应该继续加大集中招标的产品范围和覆盖范围。为了保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性,我们建议:为了减少医疗器械销售代理中的多层代理虚抬价格,集中招标的中标单位应该十分明确,数量有限,防止出现中标单位“二次攻关”现象;对一些使用数量比较少的中标器械,是否可以建立集中配送点,以保证供医疗机构选择所需要的型号规格,以防止一些“跑商”的关联交易,保证所提供的医疗器械质量;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产品和中标单位信息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公开,以便监督。

6、建立完善的税务监控系统

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就是对一些数量少的医疗器械实行现金交易,另外一些非公经济企业在医疗器械购销中也较多使用现金交易,而商业贿赂中的“帐外暗中”也主要是现金为主,其中包括一些代理公司、医药代表、咨询公司、广告公司、公关公司的“洗钱”行为。为此建立完善的税务和银行协同的监控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加强税务系统对资金流动的监控,严格实行消费税和收入所得税制度,限制大额现金的支付,至少可以限制那些大额的商业贿赂,或者以个人名义“洗钱”的商业贿赂。

7、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自律和监督的管理作用。行业协会具有对某个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范围内商业贿赂现象的观察力,信息比较集中,为此可以集中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市场营销行为,明确商业贿赂的界限;对于那些确实违法违规,以商业贿赂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企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程,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将这些企业逐出行业。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政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人民来信和投诉电话;同时还要建立信息传递、案件转交制度,以利于在法律的框架下,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8、加大宣传,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抓好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导经营者树立以要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和职业规范;要利用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教育,防微杜渐、举一反三,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我们要以“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社会主义的道德观、通过建立市场秩序中的行为规范,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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