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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医生收60余万回扣 全科室分
  • 2010-11-04 16:20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在与医疗器械商合作过程中,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管理科原副主任郭振华从器械商处受贿3.4万元。在办案机关,郭振华交代了其作为兰大一院输血管理科直接负责主管人期间,还从医疗器械商处收受回扣67万元作为科室经费一事。昨日,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郭振华涉嫌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一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受贿67万发放给科室职工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郭振华任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管理科副主任期间,以科室需要经费为由,从多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受回扣67.5万元后,将其中的66.7万元交由科室工作人员李某记账保管,另外1万元个人挥霍。后在郭振华的安排下,该款项分给输血科全体人员。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郭振华收受甘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郭某给的白细胞滤器回扣8000元。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郭振华收受兰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试剂回扣款3.4万元。

承认受贿被告人当庭认罪

昨天上午9时20分,该案在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管理科,由该科主任陈某出庭应诉。在昨天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振华供认不讳。郭振华称,他将从医疗器械商处收受的66.7万元回扣款,按照考勤全部分发给了输血管理科的全体职工,他个人分到了9万余元,加上他受贿的款项,共计约12万余元。对此,郭振华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郭振华受贿8000元的事实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在单位受贿中起决定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科,以科室需要经费为由收受医疗器械供货商回扣66.7万元;被告人郭振华作为事业单位内设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作出无罪辩护

对此,被告单位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管理科的辩护律师认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医生收受供应商的回扣款,被告人郭振华违反单位规定收受回扣,并且,郭振华收受回扣的行为,输血管理科的主任陈某也不知情,是郭振华个人决定的。因此,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管理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法院应判令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输血管理科无罪。量刑建议控辩双方都建议用缓刑

被告人作为事业单位内设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人员,其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下,根据其在犯罪后的态度、退赃情况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单位判处罚金,对郭振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可适用缓刑。对此郭振华的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郭振华在有期徒刑3年以内量刑,且使用缓刑。(来源:第一食品网)

网络发布时间:2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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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院受贿  主任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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