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9-10 09:20
- 作者:杨兴云
- 来源:经济观察网
9月8日,随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山大学附属五院药剂科主任冯某利用负责医院药品采购工作之便,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收受珠海市12家药品公司工作人员20多次贿赂案件,一个隐藏于珠海市医疗卫生系统的腐败窝案终于浮出水面。据悉,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珠海市已有6家大型医院药剂科主任被捕,30多家医药公司经理被查处具有行贿行为。
据悉,因受贿嫌疑,冯某在今年6月4日被刑拘,并于6月13日被正式逮捕。公诉人提出指控,经审查查明,从2007年开始,冯某在担任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人民币58.3万元。
据了解,这些款项由珠海12家医药公司的经理送出,一次“贡献”3000元-20万元不等。他们送钱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能得到冯某的照顾,以获得医院更多的药品配送额。对于收受的金额,冯某在庭上表示了确认,并称明白他们的意图。
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显示,多名医药公司经理“送钱”的地点大部分在冯某的办公室里。除了在办公室,冯某所居住的小区也成了医药经理的送钱地点。而在送礼时间上,医药经理也很会“挑”,基本上是在过年过节前后,有的直接放在信封或利是封,有的则藏在礼品袋中。
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向被告冯某提问称,“你是否知道那些医药经理的用意?”“我知道他们的目的,其中有很多是过节的人情交往,无法推托。”
“我对自己犯下的错很内疚,但在工作中我一直都遵守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任职期间医院从未发生过药物质量问题,而且采购的所有药品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并未因受贿伤害到用药者的权益。”进入庭审辩护时冯某说道。
同时,辩护律师还在庭上补充表示,被告人受贿后并未为涉案的药品供应商谋取非法利益。“因为药品采购不是由被告人一个人说了算的。在被告人提交了采购报告后,还要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开会商议决定。”辩护律师说。
对此,公诉方认为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公诉人反驳称,被告人有否因受贿影响药品质量与是否构成受贿罪无关。另外,冯某的行为客观上为行贿人提供了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可能以受贿人的主观认识来认定。
辩护律师为了进一步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继而在庭上指出 “造成该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滋生腐败的土壤尚未铲除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而且被告人自首后积极退清所有赃款,请求从轻判决。”被告人也辩称,行业存在这种潜规则,作为一个个体根本没能力抵制。
对此,公诉方立即“反击”说,“被告人至今还把犯罪的原因归咎到制度不完善上,明显对自己的犯罪还没有正确清醒的认识。”公诉方表示,造成今天的局面是被告人漠视法律,意图贪财谋利造成的。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判决将择日另行宣布。
据了解,在辩论阶段结束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官列举了近10份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都是被告人在职期间的科研报告和编著的论文资料。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回忆自己的工作时说:“自研究生毕业后,自己对工作一直勤勤恳恳,曾参加近10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且目前也在参加丹麦的一个国际性课题,仍有3名研究生需要自己指导,和多个课题需要自己发挥科研之长。”被告人向法官求情道,“请求法院能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继续向法官求情指出,被告人尽管在羁押阶段,仍在看守所努力完成那个国际课题,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判决。
据了解,近期,一个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会议,陆续在珠海各级卫生系统中召开。会上,珠海检察部门负责人到场通报,近期已查处多宗医药购销领域贿赂案件。
随后,记者致电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等医院药剂科,得到的答复是药剂科主任出差,回来日期未定。
据了解,尽管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广东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然而,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样一个招标方式,其实仍有漏洞可以钻。
有知情人透露,某种药品要进入“阳光采购”,程序上需通过竞价,竞价后的中标价即为采购价,采购价和零售价全省统一。而这个采购价中,实际的出厂价大约只占两成。列入“阳光采购”名录,也不意味着就能进医院,要进医院还得经过医院的药事委员会,而由各科室主任和药剂科科长等专家组成的药事委员会中,药剂科长具有决定性的发言权,他如果不同意,药品也难进入医院。
由此,在整个医院药品购销领域中,药事委员会成为药商或者药厂公关的重点对象,“一种药要进医院,最少要一万块,大医院可能还要三四万”。知情人士表示,这些手法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