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8-31 10:55
- 作者:佚名
- 来源:医药经济报
如果门诊统筹实施中不能解决电子处方合理向零售药店流动的问题,就会缩小基本医保受益面,电子处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医改的障碍,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负担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为提高医疗效率,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已经开始使用电子处方,并逐步向基层医疗机构普及。据了解,电子处方在信息化和网络时代为医疗机构实现现代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为方便患者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大中城市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中的普及率接近90%。
但是,推行电子处方后,很多医疗机构不给患者提供纸质处方。据在湖南、湖北、江西等14个省、73个城市对116家医疗机构的一项调研显示,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但近70%的医疗机构不提供纸质处方。其他城市医疗机构在推行电子处方的过程中,亦存在类似情况。
一些医疗机构在数字化医疗机构建设过程中将电子处方利益化,电子处方逐步演变成医疗机构控制处方外流、垄断处方药销售、增加收入的工具,成为医疗机构新的实现药品垄断的工具,值得警惕。
防止新垄断
在实行电子处方以前,门诊医师进行诊疗后即给患者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划价、缴费后取药。在实施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患者缴费后才能获得处方,与惯例的差异就是,交费前获得处方和缴费后获得处方,使患者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患者只有缴纳药费才能获得处方的做法,有违《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药店同品种、同规格、同一厂家生产的药品价格普遍低于医疗机构是不争的事实。有资料显示,同一厂家的医院招标挂网进货价格,可以是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的5倍;医疗机构看诊时不提供电子处方,特别是不缴费就不给处方的做法,变相限制了患者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患者的不满。电子处方被医疗机构垄断的问题不解决,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就是一句空话,实质上就是阻碍了医改新政的推行。
律师界认为,医疗机构不提供纸质处方不仅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同时也构成了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患者到医疗机构看病,与医疗机构之间构成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诊疗服务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包括为患者诊断疾病、做出治疗方案(手术、药物等);二是药品买卖的法律关系,患者有权知道购买的是什么药品以及是否选择购买该医疗机构药品,患者是接受诊疗服务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共2页: 1 [2]下一页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