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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杜绝以药补医
  • 2010-08-20 16:32
  • 作者:佚名
  • 来源:南宁日报

“看病难、看病贵”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将在全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本着公益性的原则,彻底取消以药养医,药品销售一律实行进价销售,老百姓将得到更多实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现公益性

意见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从服务机构的设置上来看,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卫生院可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一般来说,凡符合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纳入,包括一、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定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万—10万居民内,没有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试点。

取消“以药补医” 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长期以来,大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靠药品加成维持职工收入,今后这一“以药补医”的情况将不复存在。意见规定,基层医疗服务改革试点单位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将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 实行绩效工资

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试点单位经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意见规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取消药品加成后,基层医疗单位的职工将实行绩效工资制,也就是说,医疗单位卖多少药与职工收入将不再挂钩。意见明确,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

 

 

 

 

【责任编辑:汇心 TEL:(010)68476606】

标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 以药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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