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8-18 16:53
- 作者:李媛
- 来源:大众日报
本报讯 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青岛拟出台新农合管理条例并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新农合进行地方立法,在国内同类城市尚无先例。按新条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八成筹资费用有望由政府来埋单,报销比例可望超出 60% ,最高筹资标准达到了每人每年 270元,一年最高可报销9.54万元。
在《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新农合医疗基金的筹资额度和筹资比例及报销比例。新农合医疗基金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法,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筹资标准的 20% 。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偿,平均补偿比例不得低于60% 。条例规定,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 的比例补偿;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比例应当明显高于其他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以上。
而按照要求,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区市,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按照规定,居民只能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选择一项参加,但却可以互相转化,如果参合农民因工作或身份变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持参保证明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证明,可以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方案,2010年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运行模式,门诊费用正式纳入全市新农合医疗报销体系。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的村卫生室(所)、镇(街道)卫生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按不低于 20% 的比例补偿。其中,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 ,当年累计门诊实际补偿费用每人不高于200元。至于住院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确定为 100 元,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