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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455种药品实行统一定价
  • 2010-08-05 16:47
  • 作者:佚名
  • 来源:厦门网

厦门市在医改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社区医疗改革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借助新医改方案,厦门市将降低医药价格,保障医疗服务水平作为目标,推出了医药改革的新政策。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福建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市领导多次召集发改委、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方案。近日市政府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市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实施,是市委、市政府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减轻人民群众门诊医疗费负担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意见》明确了参保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药品费全额报销的政策,可大力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缓解广大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意见》的实施,从政策层面上引导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实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分级医疗,不仅可减轻大医院门诊人满为患的拥挤现象,也可推动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可以看出,此政策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新政,它将从政策层面全力支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

药品费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市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新政策明确了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一律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齐和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部分)》307种药品和《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148种药品,共计455种药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并要按照中标价格销售,不得有任何加价,努力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使用安全、有效、价廉的常用药品。

并且,新政策规定了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免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参保人员自8月1日起,在我市38家公立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无需个人负担。

新政策减轻了广大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负担。免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超过500元的药品费,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以2010社保年度为例,参保城镇职工在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458元、729元,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使用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药品,抵扣起付线后,其在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就分别降到了958元、229元;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使用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药品,抵扣起付线后,则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降到了500元。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市民小病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从而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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