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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改革不能滥用“公益性”
  • 2010-08-03 10:56
  • 作者:佚名
  • 来源:深圳商报

我国去年提出的新医改方案旨在全面对医疗行业进行改革,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疗的公益性被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

从新医疗卫生改革宣传中经常听到,公益性是新医疗卫生改革的最重要特点。我们将对医疗卫生公益性的理解归纳为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公益性。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公共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消费时的非竞争性,另一个是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品,需要由政府买单,并通常由国有机构来提供。在医疗卫生中,只有包括传染病预防治疗的公共卫生,才属于公共品,才具有公益性。

然而新医疗卫生改革方案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如果整个医疗卫生体系都具有公益性,那么自然就会推导出新医疗卫生改革都要政府来买单。如此大胆勇敢地将公益性概念扩大化,使得医疗机构、老百姓和整个新医疗卫生改革都在抬头等待政府打开钱包。由于基本医疗卫生本身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即使政府今天花得起这个钱,未来没有一个政府能够仅依靠财政收入来持续地承担整个国家的基本医疗卫生。

对公益性的第二层理解是广义和宽泛的,类似于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含义。但与公共品不同,除了对低收入人群补贴外,政府并不向所有人免费提供生活必需品。

医疗卫生与必需品类似,政府需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但我们无需将公益性概念扩大到整个医疗卫生行业。医疗卫生需要通过医疗保险进行筹资和支付,原因在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在人群中分布的极端不均等性,与医疗卫生本身是否具有公益性无关。因此,为了避免造成理解和行动上的混乱,比较妥当的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公益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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