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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供应受限 乡镇医院着急
  • 2010-07-30 14:19
  • 作者:许辉 喻国芝
  • 来源:湘声报

今年1月10日起,湖南省在36个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的就医负担,给患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乡镇卫生院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药品难以满足乡镇卫生院的临床用药需求,一些常用且必不可少的药物未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如维生素B12、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C片以及感康片、人丹、十滴水、清凉油等都未进入目录。而部分进入目录的基本药物档次低、疗效差、副作用大。
    消化道大出血、有机磷农药中毒、高危孕产妇大出血等急症在农村常见,但抢救这些急症的首选药物奥美拉唑针剂,长托宁注射液,溶栓和抗凝药物尿激酶,缩宫止血药物米索前列醇、欣母沛和卡孕栓等,基本药物中都没有。由于治疗药物不够,病情稍重的患者都往县级以上医院挤,导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数明显下降,而大医院人满为患,进一步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据不完全统计,宁乡县乡镇卫生院今年1—5月住院病人数下降了10%左右。
    此外,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过去主要靠药品加成利润维持正常运转,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基层医疗机构收入锐减,而财政补助政策还不完善,补助数额少,拨付不及时,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步履维艰。新医改推行后,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绩效工资制,但由于配套的绩效考核机制跟进滞后,工资的正面激励作用不明显,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
    为保障新医改政策的顺利推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议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动态调整管理,将每3年调整一次改为每2年调整一次,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增加基本药物品种。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分级保障药品供应,对具备“一甲”“二乙”水平的卫生院适当增加一些药品,同时确保专科专病用药,不搞一刀切。在综合考虑历史债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的药品加成利润、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补偿比例,并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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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乡镇卫生院  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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