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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将集中网上采购
  • 2010-07-23 14:51
  • 作者:衣晓峰 董宇翔 杜筱
  • 来源:东北网

目前,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也已顺利启动运行。就此,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1日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成。同时,医疗机构要严肃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严格把好处方质量关,坚决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

通知规定,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从2010年8月1日起,需全部参与省级集中网上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医疗机构按照挂网药品目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并确定配送企业。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替换原自行采购药品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入围)价格的按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入围)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从9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并履行药品采购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各级医疗机构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长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开大方、滥用药等不良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纠风、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有效监管。在建立省级工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市、县两级也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承担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方面的监管职责,确保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据悉,省卫生厅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给予全省通报,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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