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7-19 09:37
- 作者:杨国帅
- 来源:羊城晚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此前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与立法法冲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各部委意见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次置于生死路口。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然而,记者采访获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调研、征求意见,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声音。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看法也不尽统一。
专家:鉴定制度一直带病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太大影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却面临存亡抉择。
据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治周末》报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说,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冲突。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而根据立法法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诉讼制度。
实践中,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病”运行。
争议:是存是废专家部门分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命运如何,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之间仍争议不断,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观点。
郭华解释说,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具有便捷性,作为处理依据应当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如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然解散,15年的“经验”也就寿终正寝,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由何种组织,令人忧虑。
对法院来说,因各地情况不同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保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存在多元化选择余地。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问题,特别是医学会鉴定的“兄弟姐妹”相互鉴定,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其认为,涉及卫生行政管理的事项而不作为诉讼活动证据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涉及诉讼的鉴定应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执行。
郭华透露,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司法鉴定相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实存在专业上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将失去必要性,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依据上位法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条例将随之作废,备受争议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但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观点,他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应以处理医疗事故责任人员为主,而不应以此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罚功能应继续保留,但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和民事赔偿不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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