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7-02 10:27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自2006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卫生部于近日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通知》提出要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要结合卫生系统和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通知》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坚持对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汇总剖析,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过去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同时,要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或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逐级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行为,努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