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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法委调研:探寻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之路
  • 2010-06-18 11:26
  • 作者:徐梓
  • 来源:人民政协报

 

自从1998年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我国的医保从无到有并逐步迈向全民医保。在制度覆盖到所有人群的过程中,碎片式的管理阻碍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何进行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统一的途径是什么?今年以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以副主任王东进为组长的调研组,就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与制度完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4月,调研组听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5月,调研组到广东、福建、江苏、四川等4省11个市进行调研,先后召开了16个座谈会,与地方党委、政府、政协、相关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参保居民代表等300余人进行了座谈和讨论,实地考察了10多个医疗保险经办、医疗服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6月中旬,综合各方调研成果并反复论证,相关调研报告出炉。

广东、福建、江苏、四川是调研组精心选择的4个省份。根据中央医改文件要求和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4省积极开展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鼓励地方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准确把握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客观规律,对于今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与制度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调研组表示。

先来看看调研组了解到的一些省市的做法。广东省从2004年开始探索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是全国推进速度最快的省份之一。全省21个地级市中,已经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10个市开展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探索,清远、阳江、梅州等市府已经决定将新农合移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福建省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工作的职能,要求新农合信息系统依托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建立,省政府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经费对开展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地区进行奖励。厦门市和邵武、上杭、惠安等20多个县实现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江苏省无锡、镇江、苏州、常州、泰州等城市十分注重制度衔接,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同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能力。

从各地探索的效果来看,医疗保险实现城乡统筹后,农村居民就医选择范围更广,医疗保障范围更大,报销水平更高,农村居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见的实惠。城乡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消除了同一地区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实现了居民城乡流动后的医疗保障“无缝”衔接。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提高了管理效率。在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城乡统一管理的地区,整合管理资源后,从根本上解决了新农合基金由乡镇卫生院代管,乡镇卫生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的监管机制缺失的问题,发挥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

经验给人以启发,现实存在的问题却也不容回避。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还存在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边行路,一边思考,一边寻求解决之道。通过对4省的深入调研,调研组认为,当下,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条件具备、势在必行,建议由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统一监管。

“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推进医改顺利实施和遵循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自身规律的大局出发,允许、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实践探索,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管理。”

“坚决制止通过扣减相关项目经费和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等方式对开展城乡统筹探索的地区进行约束、钳制的行为,消除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人为障碍。”

“‘一手托两家’的体制必然导致对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制约机制的缺失。建议尽快出台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并在指导意见中明确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疗保险。这样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药品提供和参保人员的‘第三方’监管制约机制作用,引导和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也有利于卫生部门专心致志地搞好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社法委调研组还建议将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纳入“十二五”规划,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实施步骤。建议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三步走”的方式实现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即先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城乡一体化经办管理,然后统一行政管理体制,最终实现制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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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保险  城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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