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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服务单位应主动公开三类信息
  • 2010-06-12 11:03
  • 作者:佚名
  • 来源:湖南日报(长沙)

记者从卫生部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

根据《办法》,这三类信息包括: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一季度总诊疗量逾12亿人次“有病不医”状况正在改善


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副司长周军介绍,一季度总诊疗人次达12.62亿人次,同比增长8.1%;出院人数达3197.2万人,同比增长7.7%。

“医疗服务利用增加,表明前些年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有病不医’状况正在改善。”周军说。

老百姓获取健康知识的权威途径还不通畅

“老百姓获得健康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但是权威的、科学的、准确的健康知识的获取途径还不通畅。”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邓海华分析说,去年卫生部新闻中心做的全国居民健康素养调查,只有6.48%的居民具有健康素养,所以才有这么多人盲目相信社会上所谓的养生保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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