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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契约理应权责对等
  • 2010-05-12 11:35
  • 作者:佚名
  • 来源:晶报

最近有网友质疑深圳市社保局,称“社保断交,医保被清零”属于霸王条款,应取消清零,延长可续保的期限。市社保局对此作出了回应。

医疗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其中的统筹基金是用来互助共济的,当期没有参保的,就不能享受待遇,否则会损害其他参保人的利益。医保缴费中断,保障权益相应中断。一些人不了解社会医保的基本保障是即期保障、过期作废,由此产生了误解。此外,医疗保险资金是所有参保人员的共同保障金,如果医保中断还继续享受权益,就对其他缴费者不公平。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部分网友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既不为社保局接受,也不可能为其他参保人认同。

还有一些人由于工作流动性较大,或遇到企业倒闭一时没有找到工作导致社保缴费中断的情况,提出延长可续保的期限。如果延长可续保期限,是否也要延长保障时间呢?既然延长保障是一种不合理要求,那么延长续保期限又有什么必要呢?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同参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清晰的契约关系。参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什么情况下合同终止等规定,都有相应的条款。既然那些信用卡透支逾期的人遭遇高额罚息都没有人喊冤叫屈,那么,因为自己疏忽忘记续保,导致保障权益受损,也就只好自己承受,而不是指责社保机构,更不能要求特殊的照顾。

 城市里确实存在一个生活和就业十分困难的群体,他们的医疗保障需要公共政策的照顾。但这种照顾可通过福利政策,如当事人的医保费用由财政支付,他们不用担心医疗保障中断的问题,这就无损于社会医保的公平。

当然,如果社保条款的某些规定确实有不尽合理之处,就需要听取公众意见并加以完善。比如,在没有单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目前只有户籍人口可以自己续保的规定就有必要向其他人群延伸;针对中断社保缴费的情况,也可以考虑实行保障权益冻结而不是清零的办法,清零就等于是清除了过去参保的信息,这不符合客观实际。社保部门在同参保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有必要完善服务,让参保人对相关条款有清晰的认知,减少误解和疏忽带来的损失。

【责任编辑:靖楠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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