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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自付药费医院须先告知并患者同意
  • 2010-01-19 17:23
  • 作者:佚名
  • 来源:e医疗

昨天,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城镇医保患者在使用全额自费药品时,医院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医疗服务中的4类卫生信息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办法强调,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卫生信息(见新闻附件)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新闻附件·部分事先告知的卫生信息

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

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患者接受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和超声、造影、CT、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

新闻延伸:卫生部就医院应公开医疗价格等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24日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

这七类信息分别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就医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意见稿明确,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意见稿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卫生信息予以澄清。

【责任编辑:风逝 TEL:(010)68476606】

标签: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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